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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乔鸽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鸽,周新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564号原告乔鸽,女,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周新房,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