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田焕美与郑宝刚、郑孝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焕美,郑宝刚,郑孝俭,李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田焕美。被执行人郑宝刚。被告郑孝俭。被执行人李克英。本院在执行田焕美与郑宝刚、郑孝俭、李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