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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金国富与楼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富,楼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702号原告:金国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兵军、楼英飞,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文标,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义乌市。原告金国富与被告楼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兴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国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被告楼文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因自身资金周转要求被告还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楼文标辩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一直未归还,2015年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45万元借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其开户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转账汇入被告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账号。因被告未还本付息,2015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金国富借到人民币现金肆拾伍万元整。该款被告至今未还。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六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013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30万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4.4万元,而原、被告在2015年10月20日结算确定的利息为15万元,故超过14.4万元部分即0.6万元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后,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没有约定,本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为借款到期日,原告主张自2015年10月21日至提起诉讼之日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还款,依法被告应承担归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利息宜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文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国富借款本金44.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8月31日始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原告负担262元,被告负担3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之亮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14702号金国富:原告金国富与被告楼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840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6)浙0782民初14702号楼文标:原告原告金国富与被告楼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8404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