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梓妍与占金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梓妍,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75-4号申请执行人张梓妍(曾用名占梓妍)。被执行人占金海。本院在执行张梓妍与占金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占金海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梓妍支付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占金海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