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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他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李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他28号原告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二层。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被告李燕,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南段*号*楼**号。原告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燕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商品房,后被告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为阶段性担保保证人。被告逾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将逾期贷款扣除,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垫的银行贷款。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三方选择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分行住所地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辖区。于2016年5月26裁定: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2016年9月6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除保证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外,追偿权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该辖区,故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被告双方未就追偿权约定管辖,《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适用本案。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青审判员  李国虎审判员  郭雄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子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