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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8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安国诉吴双印、李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国,吴双印,李海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8民初360号原告:徐安国,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吉县。被告:吴双印,男,1972年出生,住吉县。被告:李海忠,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住吉县。原告徐安国与被告吴双印、李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双印、李海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双印支付欠款14400元;2.被告李海忠支付欠款97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06年至2012年开始经营石料厂,2011年10月份左右,李海忠以其在柏山寺乡荆门村硬化路面需石料为由,让原告送石料共70方,每方100元,共计7000元。后来李海忠自己又雇佣吉县吉昌镇岳家庄一家农用车拉走石料3车,每车12方,共计36方,每方75元,合计2700元。石料款共计9700元。当时李海忠说从柏山寺乡下来后就给原告结现金,但是没有,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5月30日,原告和徐辉荣在兰村村口碰到李海忠后,让李海忠出具了金额为9700元的欠条。2012年过后,不再生产石料,但是还有剩余的石料,2013年9月15日,吴双印因修“吉壶路”需石料拉走450方的石料,每方70元,共计31500元,吴双印说是等乡宁公路段给他工程款后就给原告结算,并且给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1500元的欠条,同年12月份,吴双印给原告支付了15000元,2014年9月份又支付了2000元,同年11月份左右,因吴双印姻亲谭俊刚暖房,吴双印帮原告上了100元的礼,其余款项共计14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吴双印、李海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李海忠因在柏山寺乡荆门村硬化路面需要石料向原告购买石料共计106方,其中70方由原告负责运输,每方价格为100元,剩余36方由被告李海忠负责运输,每方75元,石料款共计9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海忠未向原告支付并于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9700元的欠条。2013年9月15日,被告吴双印因修“吉壶路”向原告购买石料450方,每方价格为70元,经结算,被告吴双印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1500元的欠条,并于2013年12月份支付15000元,2014年9月份支付2000元,但原告未向被告出具收据,双方亦未更换欠条,被告吴双印于2014年11月份帮原告“捎礼”100元,原告主张抵消欠其石料款中的100元,其余石料款项共计14400元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徐安国在诉状中请求支付借款,本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受理,审理中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其基础法律关系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故依法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徐安国与被告李海忠及原告徐安国与被告吴双印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交付石料的义务,被告李海忠欠原告徐安国石料款9700元,被告吴双印欠原告徐安国石料款14400元,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有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被告李海忠、吴双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徐安国请求被告李海忠支付石料款9700元,被告徐安国支付石料款14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双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徐安国支付欠款14400元。二、被告李海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徐安国支付欠款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徐安国负担193元,李海忠负担50元,吴双印负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刘亚敏人民陪审员  刘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