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长征与汪维明、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征,汪维明,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征,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汪维明,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6709-7。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高新区)盛梅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征与被执行人汪维明、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未在经营,被执行人汪维明现下落不明,俩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7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