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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炳林与陈达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林,陈达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884号原告:许炳林,男,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陈达尧,男,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林诉被告陈达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炳林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华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