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炳林与陈达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炳林,陈达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884号原告:许炳林,男,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陈达尧,男,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炳林诉被告陈达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炳林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华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