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984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建军、李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军,李庆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0984民初2992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6586384X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该社职工。被告李建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李庆林,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建军、李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鹤伦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树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我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30日由李庆林担保李建军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各庄信用社办理保证担保贷款30000元,期限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贷款用途倒约换据,利率执行9.2925‰。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李建军、李庆林辩称,1、被告对于所欠原告的贷款认可,但是钱应该是李庆林所用。2、贷款到期日2011年8月29日至今,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也没有催收,已过了时效,故此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户短期借款申请书一份、保证担保贷款合同一份、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013年7月1日债权做贼心虚公告一份、2015年4月8日债权催收公告一份。二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由被告李庆林担保被告李建军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米各庄信用社办理保证担保贷款30000元,期限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贷款用途倒约换据,利率执行9.292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军由被告李庆林担保在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同约定向被告李建军发放贷款30000元后,被告李建军亦应按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后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李庆林主张担保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2003)民二他字第3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等问题请求的答复》第二条规定:“按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以上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该案中,债权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建军、李庆林进行了两次公告催收,应认定债务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被告李庆林认为保证期间已过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从2013年8月3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庆林对被告李建军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75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被告李庆林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雁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