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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颜林兵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东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青,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琳,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法定代表人:莎拉•弗朗索瓦-蓬塞(SarahFrancois-Poncet),该公司秘书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颜林兵,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再审申请人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市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秀水街房地产公司)、颜林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秀水街市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本案虽然是发回重审的案件,但也应当坚持一审全面审理原则。一审法院在被诉侵权商品未经质证的情况下认定秀水街市场公司侵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在香奈儿公司未提交关于合理开支证据且秀水街市场公司未对此予以质证的情况下,判令秀水街市场公司负担香奈儿公司的涉案合理开支,缺乏依据。3、涉案公证书缺乏真实性,不应予以采信。(二)一审、二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在未按规定对颜林兵进行合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属于程序错误。2、二审法院向本案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却在开庭当时临时将开庭改成谈话,属于程序错误。(三)一审、二审法院一方面认可秀水街市场公司在保护商标权方面作出的努力,另一方面又认定秀水街市场公司故意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合逻辑。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程序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及秀水街市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一审、二审判决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二)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形。(一)关于一审、二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香奈儿公司在2012年已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2012)二中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简称2805号判决),认定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秀水街市场公司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二审法院以北京宏利达成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805号判决作出之前注销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280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经对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拆封核验,确认其并非经香奈儿公司许可生产、销售的商品。一审法院在向公证处核实公证购买相关情况后,结合2805号案件中既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存在侵权事实,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侵权认定予以确认,亦无不当。秀水街市场公司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未经质证、涉案公证书不应予以采信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280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已对合理开支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秀水街市场公司关于合理开支的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相关证据未经质证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二审法院是否严重程序违法的问题首先,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对颜林兵进行了公告送达,颜林兵明确表示其不参加一审庭审,相关意见已在2805号案件中发表完毕,无其他意见。故本案并不存在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未对本案予以开庭审理,并无不当。秀水街市场公司关于一审、二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二审法院关于秀水街市场公司尽到了一定监管职责的一般性表述,与关于秀水街市场公司在明知存在侵权行为却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香奈儿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具体认定,并不矛盾。秀水街市场公司关于一审、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合逻辑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秀水街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 电代理审判员 李 嵘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