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左守英左某某与刘宝江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守英左某某,刘宝江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2481号原告:左守英左某某,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告:刘宝江刘某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左守英左某某与被告刘宝江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左守英左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守英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审判员 周定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