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张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张光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928号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江佩遥,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锐,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李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