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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5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6年8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八一村小蚂蚁网吧上网,上至后半夜开始睡觉。次日7时许,其醒来出门走至网吧门口发现有两名男子爬在电脑桌上睡觉且电脑桌上放了两部手机,被告人刘某因自己没有手机使用,便盗走一部“OPPO”R9玫瑰金触摸屏手机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后将手机关机并扔掉手机卡,三天后被告人刘某将自己的手机卡装入所盗手机开始使用,后经西安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玫瑰金“OPPO”R9手机一部的价值为2210元。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公安沣东新城分局斗门派出所从被告人刘某的身上提取了被盗的玫瑰金“OPPO”R9触摸屏手机一部,后该所将被盗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网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被盗的手机已被侦查机关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