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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3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利海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3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232号华海大厦B座30楼。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旭东。原审被告:惠州利海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博罗县福田镇道姑田村河洞小组(旧小学校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生。原审被告: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洲怡海路海逸城市花园逸彩居(2号楼)10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原审被告惠州利海福田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  妹审判员 沈    巍审判员 陈  金  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美玲(兼)林楚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