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利强与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强,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初8232号原告朱利强,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李继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文丹,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政七街西南角世外茶城D06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委托代理人李璐琳,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利强诉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璐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2月12日,原告与工友一起在被告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A与B座中间三楼的天香印象茶会所做厨师工作,由于被告2月4日放假时并未声明辞退任何员工,且工资不发,原告及工友们无奈一直在郑州催要,影响找新工作。截止2月29日下午,原告只发到2月4日的工资,尚欠2月5日至2月12日8天工资未付,原告及工友据理力争,对方仍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不是不发工资,双方还存在其他纠纷,八原告在工作期间,扰乱公司秩序、损害公司部分物品,待双方见面,原告向被告方真诚道歉后,可以支付其工资。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工资考勤表一份、原被告协商录音一份、照片一组,以上共同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双方协商未果。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质证:以上证据属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现任公司大厨朱冬冬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方有扰乱公司经营,损害公司物品行为。原告质证称:证言不属实,且证人未依法到庭接受质证,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朱冬冬的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到庭接受质询,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被告方欲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有关人员之间如存在其他纠纷,可明确证据后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情况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天香印象茶会所做厨师工作,月工资8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到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12日春节假期结束,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被告知原告及其他七位工友均被公司辞退,原告催要2133元工资未果,遂引发本案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公司对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期间,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朱利强与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对该事实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发放原告工资到2016年2月4日,拖欠2016年2月5至2016年2月12日工资2133元的事实真实存在,有原告提交的证据相印证,且庭审中被告方对此基本事实亦无异议,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33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提起反诉,原、被告之间如存在其他纠纷,可另案解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天香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利强工资21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李建涛审判员 刘红丽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