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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刘丹与敖汉羊场粮库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敖汉羊场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汉族,住所地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刘超,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律师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地址敖汉旗。法定代表人刘亚军。刘丹与敖汉羊场粮库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民初字第39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丹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