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惠秋与李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秋,李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王惠秋,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双平,男,1968年8月5日生,回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惠秋与被执行人李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双平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惠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绿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