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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陆剑清诉被告李团、谢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清,李团,谢其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766号原告陆剑清,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李团,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谢其珍,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陆剑清与被告李团、谢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陆剑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陆剑清以与被告李团、谢其珍经协议自动返还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陆剑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拾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