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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淑云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赵X1,赵X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300号申请人:刘X,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申请人:赵X1,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人:赵X2,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X、赵X1、赵X2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赵X3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西支行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张(账号:×××*,人民币XX元及利息)全部归刘X所有;二、赵X1、赵X2均放弃对上述银行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X、赵X1、赵X2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