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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浩与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201号原告陈浩,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如东县人,住如东县。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锐,镇长。应诉负责人俞力彦,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峻峰,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荣,如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如东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陈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