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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9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兴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包兴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797号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肇东街2号3门法定代表人:王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包兴伦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兴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不违法律规定,予以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德和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