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7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欣然与曾令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然,曾令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626号原告:李欣然,男,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枫,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然与被告曾令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欣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李欣然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