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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舒红刚与戴寅龙、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391号之二原告舒红刚与被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戴寅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红刚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舒红刚购房款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戴寅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戴寅龙共同负担。执行过程中,根据本院2015年12月22日制作的关于香山美邸66套房屋的分配方案,在申请人补缴336156.04元房屋差价后,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香山美邸小区1幢1203室房产作价96.3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舒红刚所有。该96.3万元扣除房屋差价、以及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卖方应当负担的税费后,剩余房款用于实际清偿申请执行人舒红刚的债务。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另有多起案件正由本院执行中,涉案金额巨大。现申请执行人舒红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戴寅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