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74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庆恒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
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74号之二申请人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庆恒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