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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石性考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性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性考,曾用名石性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性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性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石性考驾驶鲁Dxxx**现代牌小型轿车,沿252线从北向南行驶至46KM+535M处,与前方顺行左转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朱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嘉祥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性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性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性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鉴定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当事人驾驶信息查询、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此外,嘉祥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经过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石性考对村居影响较小。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性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性考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性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