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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5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6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36756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长虹科技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95903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4层510室。法定代表人乔海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乔海华,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凤如,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5639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送达���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乾坤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乔海华、闫凤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学 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