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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压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压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89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压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锦检公诉刑诉〔2016〕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压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谌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压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压林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东段伊藤洋华堂商场3楼自动扶梯处喝水,趁坐在该自动扶梯旁座椅上休息的被害人牟某睡觉之机,将被害人牟某拿在手上的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0元)一部盗走。被告人王压林得手后将赃物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予以耗用。2016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压林在成都市青羊区一号桥附近被民警挡获。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王亚林2015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压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王压林的户籍信息,本院(2015)锦江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压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锦价鉴[2016]第25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压林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王压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压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压林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雪玲速录员  王晓丹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