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艳与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731-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1层。经营者朱云。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059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朱云支付保证金79484元、租金1636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违约金41300.13元(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326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张艳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朱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朱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金鲨餐厅、朱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5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