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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邹建平、俞玉英与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平,俞玉英,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890号申请执行人邹建平。申请执行人俞玉英。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敏璞。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2401。法定代表人胡惠明。申请执行人邹建平、俞玉英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6)苏05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邹建平、俞玉英2015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6年1月、2月的租金327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4.74元。二、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86.14元。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太谷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七辆汽车,均被查封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常熟市方塔街106号有多套房产,但多设有抵押且均有多家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