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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红抢劫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红,男,自报25岁,越南老街省老街市人(国籍不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云南省河口县看守所。翻译肖羽,住个旧市江川巷**号。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云253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理和对上诉人红的讯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红在“嘉华婚爱珠宝”店门口,以换取越南盾为由接近被害人陈氏年,欲抢劫陈氏年手中的包,陈某某发现后用力抱着自己的包,红见陈某某用力抱着包,就一边拽扯包,一边用力推陈某某,后来陈某某被推开,挎包被红抢走。红抢劫陈某某的挎包里总共有现金人民币9049.5元、越南盾7351.3万(折合人民币2165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702.5元。案发后,上述钱款已追回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红上诉认为,他所抢的钱已退给被害人,认罪服法,但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河口县公安局出具的协查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街省公安厅刑事犯罪调查警察处函,检查笔录,河口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出具的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红的供述及辩解、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红的基本情况及国籍均为自报,原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故认定为国籍不明。被告人红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红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上诉人红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予以考虑,对其量刑并无不妥。原判定罪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杰审判员 房希军审判员 谢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