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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鑫地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鑫地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男。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征得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在淮滨县西城网事如茶网吧将陈某遗忘在电脑桌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之后伙同他人将陈某停放在网吧楼下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卖掉电动车的电瓶后将车遗弃。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立马电动车的价格为2380元。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辩称,认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在淮滨县西城网事如茶网吧将陈某遗忘在电脑桌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之后伙同他人将陈某停放在网吧楼下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该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卖掉电动车的电瓶后将车遗弃。证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人杨某心、徐建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积极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鑫地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道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艳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