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建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332号罪犯黄建,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2006)云高刑复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93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37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并被评为二〇一五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