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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涂映红与林清平、林文军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映红,林清平,林文军,涂志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545号原告:涂映红,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林清平,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林文军,女,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涂志新,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涂映红与被告林清平、林文军、涂志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涂映红负担。审判长  朱正伟审���员余月明审判员  周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