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茆绍兵与葛继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绍兵,葛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茆绍兵,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葛继东,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葛继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