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雪侠与黄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侠,黄友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142号原告:王雪侠。被告:黄友刚。原告王雪侠诉被告黄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侠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侠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