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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雪侠与黄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侠,黄友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7142号原告:王雪侠。被告:黄友刚。原告王雪侠诉被告黄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侠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侠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