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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726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199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5月1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1月15日。200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正磊,山东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一年,与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月十天。不得假释。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某不服,以被害人有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武某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士海代理审判员  王 科代理审判员  朱甜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希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