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于红艳、刘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红艳,刘庆勇,于小燕,张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红艳,女,1980年12月6日生,住淮阳县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光,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小燕,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审原告:刘庆勇,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张杞,男,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西城区。上诉人于红艳因与被上诉人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于红艳与于小燕、刘庆勇达成和解协议,于红艳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红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红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于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洪彬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申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