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3民初2092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一,该公司职员。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军。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赫公司)与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0503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森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书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被告欧隆公司因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发布招标文件,原告森赫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按文件要求于2012年11月16日缴纳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相应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2年11月19日8:30分,若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将无息退还。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告知原告中标结果,原告多次询问并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均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原名为莱茵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变更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山东欧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