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2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潘凤玲与王正涛委托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凤玲,王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524号之一申请人潘凤玲,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正涛,男,成年,汉族,无业。2016年9月23日本院受理了潘凤玲申请执行王正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正涛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金 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