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93号申请人李颖,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进。申请人李颖申请执行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执260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13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