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潡县开发区四街20号。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沈卫,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816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5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所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杰立辉煌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七万八千一百六十五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