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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行审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刘德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8行审4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学民,该局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董啸林,该局监察科科员。被执行人刘德祥,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5)106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被执行人刘德祥未经静海区���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在梁头镇南柳木村西北占地712.4平方米建房、圈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津国土房静海监(2015)106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执行人元伟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以罚款213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测图、协查(地籍、规划)建议书、告知书、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静海区国土资源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津国土房静海监(2015)1064号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尹学军人民陪审员  高云弟人民陪审员  武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同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