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彦、田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田彦,田永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576号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炯,男,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位伯微贷分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向龙,男,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位伯微贷分中心客户经理。被告:田彦,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田永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彦、田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炯、人民陪审员齐玉会、王梦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炯、赵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彦、田永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彦立即偿还我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所欠利息、逾期利息;2.田永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4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号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一笔,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至2016年6月28日,用途为购汽车,保证人为田永军。2014年6月29日签订借款借据借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6月28日。贷款后我联社从其帐户自动扣款归还了部分利息;贷款到期后我社管户经理及时催收,并多次主张权利,但借款人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能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也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后经我社管户经理多次催要,至今仍欠我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所欠利息、逾期利息。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法定义务。被告田彦、田永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号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一笔,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至2016年6月28日,用途为购汽车,保证人为田永军。2014年6月29日签订借款借据借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6月28日。截止到2014年12月21日偿还了利息4948.94元,之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及逾期利息。证据:xxxx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一份。被告田彦、田永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田彦按期收到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田彦截止到现在尚欠本金10万元及2014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田永军作为连带保证人,主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28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1.25‰计算;2015年6月29日以后的利息,利率按11.25‰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执行清之日止);被告田永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 炯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