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兆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兆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3783号原告: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勤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兆玉,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潘国玲,女,住仪征市。本院审理原告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兆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朗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