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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育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育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6250号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湖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忠,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达,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育文,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育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云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