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缪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轮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住地轮台县,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6年3月30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3日经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轮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沈玲利,新疆君和信(轮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轮检刑诉字(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秦婧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某及其辩护人沈玲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缪某某以每亩地1100元的价格从安外尔·奥斯曼处购买了475亩土地,后以每亩地115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张某153亩,以每亩地14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周先进86亩,非法转让给高某240亩地。2012年,缪某某将位于铁热克巴扎乡314国道588-589公里中断以南2.5公里左右的245亩地以450000元的价格非法转让给邱某,因缪某某卖给邱某的土地只开垦出190亩,所以邱某共支付给缪某某360000元。经查,被告人缪某某非法转让给张某的179亩地中:81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76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许东林个人承包的草场,22亩属于集体草场;缪某某非法转让给周先进的88亩地,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缪某某非法转让给高某的250亩地,其中189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61亩属于集体草场。缪某某非法转让给邱某的194亩地,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许东林个人承包的草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663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缪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我没有犯罪,我只是中间人,地是安外尔·奥斯曼的,我没有和张某等人签订合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某犯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首先被告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缪某某与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巴格托格拉克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可以依法流转土地;其次,被告人缪某某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没有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没有从中牟取不当利益,综上,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人缪某某从安外尔·奥斯曼处以每亩1100元的价格受让688亩位于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巴格托布拉克村的草场,后以每亩1150元的价格倒卖给张某172亩,以每亩1400元的价格倒卖给高某240亩、周先进86亩、邱某190亩,从中非法牟利15500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8日,轮台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释明后,同意将公诉的土地亩数变更为688亩,被告人缪某某亦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缪某某的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页,证明被告人缪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兵团第二师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缪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至3月31日羁押在兵团第二师看守所。3、证人张某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7月25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的陈述,证明1、张某种植的172亩土地系2011年期间从缪某某处以每亩地1150元的价格买的,一共支付了197800元,当时钱是应缪某某的要求直接交付给安外尔·奥斯曼。4、证人高某于2016年3月23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的陈述,证明高某种植的240亩土地系2010年期间从缪某某处以每亩地1400元的价格买的,一共支付了336000元。5、证人周先进于2016年3月23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的陈述,证明周先进种植的86亩土地系2012年期间从缪某某处以每亩地1400元的价格买的,周先进和高某一起共支付给缪某某448000元。6、证人安外尔·奥斯曼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7月29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的陈述,证明:1、2007年1月,安外尔·奥斯曼将500亩草场承包给缪某某30年,每年15000元,总计450000元,钱已付清。2、安外尔·奥斯曼把地倒卖给缪某某后,在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时,缪某某将地倒卖给他人,要求安外尔·奥斯曼直接将地过户到受让土地的人名下。7、证人邱某于2016年5月5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的陈述,证明:1、2012年,邱某和缪某某约定,缪某某将位于铁热克巴扎乡314国道588-589公里中段以南2.5公里左右的245亩地以450000元的价格倒卖给邱某,后因只开垦出190亩所以邱某共支付给缪某某360000元。2、邱某给铁热克巴扎乡巴格托格拉克村委会缴纳了2013年、2014年两年的承包费。8、被告人缪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同年4月5日、同年4月7日、同年4月13日在轮台县公安局看守所向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1、2011年7月份,缪某某以每亩1100元的价格非法倒卖给张某153亩。2、2011年4月份,缪某某以每亩1400元的价格非法倒卖给高某和周先进303亩。3、2011年7月份缪某某以350000元的价格非法倒卖给邱某172亩,实际卖价为260000元。9、轮台县草原监理所出具的《证明》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1、被告人缪某某非法倒卖给周先进的88亩地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2、被告人缪某某非法倒卖给高某的250亩地中189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61亩属于集体草场。3、被告人缪某某非法倒卖给张某的179亩地中81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阿吾力·托乎提个人承包的草场,76亩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许东林个人承包的草场,22亩属于集体草场。4、被告人缪某某非法倒卖给邱某的194亩地系铁热克巴扎乡牧民许东林个人承包的草场5、缪某某非法倒卖给他人的土地,均是铁热克巴扎向的草场,其中83亩是集体草场,580亩是个人承包的草场。针对被告人缪某某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土地亩数的问题。被告人缪某某当庭供述倒卖的土地亩数分别为张某的153亩、高某240亩、周先进86亩、邱某190亩,但草原监理站测量的面积分别为张某179亩、高某250亩、周先进88亩、邱某194亩,结合在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张某陈述的172亩、高某陈述的240亩、周先进陈述的86亩、邱某陈述的190亩,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缪某某倒卖给张某172亩,倒卖给高某240亩,倒卖给周先进86亩,倒卖给邱某190亩,合计688亩。2、关于每亩单价的问题。被告人缪某某当庭供述的单价分别为张某的每亩1150元、高某、周先进、邱某的每亩1400元,张某、高某、周先进三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吻合,但邱某的笔录中陈述的是用360000元买了190亩,每亩单价为1895元,鉴于邱某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认定被告人缪某某非法倒卖给张某的土地每亩1150元,倒卖给高某、周先进、邱某的土地每亩1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缪某某将赚取的差价均用于打井、挖排碱渠和平整土地的意见,鉴于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缪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显 明人民陪审员 刘 博 华人民陪审员 麦麦提·居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冬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