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一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3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姜某某,男,1962年x月xx日出生,住开原市。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1x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担保人张某某用其所有的砖瓦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姜某某所驾驶的辽M1xx**号小型轿车。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姜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桂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