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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财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财保295号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法定代表人:XX,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泉县草原大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XX,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3606.1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为,申请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3606.10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