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催3号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42/20007521,票面金额为60,000元,申请人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90元,由申请人上海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建波审 判 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