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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591号原告:乔某,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郭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可间市。原告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