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3591号原告:乔某,女,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郭某,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可间市。原告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畅